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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文号:财税字〔1999〕198号 发布日期:1999-06-29 |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5.05.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一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内容自2015年5月22日起废止。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5.05.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本文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及“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内容自2015年5月19日起废止。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4.05.08 财税〔2014〕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5.05.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本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内容自2015年5月22日起废止。】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4.05.08 财税〔2014〕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飞狼财税通编注:2001.11.26 国税发〔200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详见:国税发〔2001〕131号。】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5.05.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本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自2015年5月19日起废止。】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5.05.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本条中“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自2015年5月19日起废止。】) |